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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民间借贷

一、委托人谢某某于201611月、12月前后二次累计借给陈某某15500元,承诺一周内归还,若不归还按月息三分支付利息,事后多次向陈某某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,陈某某拒接电话,逃避借款,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。被告陈某某辩称,原告所述的事属实,但我根本不欠原告钱,而是原告欠我钱。我去原告的中介公司找原告帮我办理贷款133000元,但贷款办理成后,原告没有将钱给我,只是在我用钱时候,原告给我拿了15500元。该贷款是分两批下来的,第一批是75000元、第二批是58000元,原告都没有给我,之后我找原告要过,但是也找不到原告,我到沈阳市铁西区七路派出所报警,我认为如果还钱时候,应该还给银行,不应该还给原告个人,所以我不同意偿还原告15500元。

    经铁岭县人民法院审理,本院认为,原告谢某某在庭审中所出具的证据明确记清了其分别于20161121日及20161210日给被告陈某某汇款15500元的事实,被告对该15500元予以认可,但以原告还欠其钱为由拒绝偿还该款,但被告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,且该15500元亦不存在赠与情况,被告陈某某未与原告约定还款日期,原告在合理期限后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,故对于原告的要求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;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3分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,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利息情况,应认定为未约定利息,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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